22岁男子与13岁女子网聊相恋同居获刑3年6个月dd-【新闻】
发布时间:2021-04-11 05:36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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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岁男子与13岁女子网聊相恋同居 获刑3年6个月
22岁的他与13岁的她相恋同居,却为他换来了3年6个月的刑罚。
2011年7月,遂平县某乡的王强通过网络认识了女孩闫丽。在聊天中,王强知道闫丽才13岁,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。他告诉闫丽自己22岁了,还没有对象。聊着聊着,两人就谈起了恋爱。第一次约会,王强在征得闫丽同意后将她带回家中,闫丽在王强家住了七八天,在此期间,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。
闫丽离家不归,可急坏了父母。他们四处寻找闫丽,问遍了闫丽的同学朋友。从同学那里得知父母在找自己,闫丽有些害怕了。王强劝她先回家,等父母不注意了再来找他。第二天,王强悄悄将闫丽送回了家。
将父母应付过去之后,闫丽在家过完了暑假。9月份一开学,闫丽和同学到县城玩,打电话让王强来找她。二人见面后在一家旅馆开了房间并发生了性关系。回到学校后,闫丽向老师请假说自己生病了,从此就住在王强家与王强同居。
10月底,闫丽的父母得知女儿在王强家中,便向当地派出所报案。
民警进行询问时,王强和闫丽声称二人是谈恋爱,而且很相爱,以后会结婚。在王强家里,闫丽管王强的父母叫爸妈,管王强叫老公,她说自己长大以后要嫁给王强。王强也表示等闫丽长大以后要娶她为妻。
可是,两人不明白的是,因为闫丽不满14周岁,他们的同居行为已经使王强犯了强奸罪,因为我国《刑法》对强奸罪的定义是 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,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。近日,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强有期徒刑3年6个月。(文中人物为化名)
编辑:黄伟作者:陈磊 朱剑锋来源:大河网【打印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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